2007年5月3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洋贿赂”不该有“法外治权”
王威

  财政部金融司原司长徐放鸣案背后还隐藏着一宗跨国商业贿赂大案:一个名叫“刘敏”的法籍华裔女子3次向徐放鸣行贿,贿款总计美元12.8万元。但由于刘敏涉案时正效力于法国巴黎银行,因此未受到任何追究。
  让行贿外企有“法外治权”,无疑是荒唐的。无论是中国企业,还是外国公司,只要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,搞商业贿赂,就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和国际公约进行制裁。只有这样,才能让中外企业在清廉的环境下公平竞争、共同发展。而且,我国刑法规定,“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,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,都适用本法”。可见,我国司法机关对外籍行贿人追究刑事责任,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。